一、经调直机调直的钢筋,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;钢筋调直后不应有局部弯曲,直条钢筋每米长度的弯曲度不应大于4mm,总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筋总长的千分之四。
二、 高强钢筋未端可不制作弯钩。当钢筋未端需制作90°或135°弯折时,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。
三、 用高强钢筋设备制作的箍筋,其未端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程第2.2条的规定外,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。
四、 钢筋加工的形状,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。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,应符合表4.4的规定。
表4.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
项 目 |
允许偏差(mm) |
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|
±10 |
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|
±20 |
箍筋内净尺寸 |
±5 |